颱風洪水險 保費一天僅10元【經濟日報/郭幸宜】

【豐林保險評論】

颱風洪水險推廣上是有點困難的,也就是所謂的逆選擇相當嚴重,因為在 12 樓的不會淹水,叫他保颱風洪水險,他當然沒有意願,而地勢低窪常淹水的地方,保險公司可能也不敢保,所以想投保的人找不到保險公司保,而保險公司專找不想保的來投保,這就是所謂逆選擇(Anti- selection),因為保的人少,所以風險估算會比較困難,其結果就是保費一定會比較貴(因為危險邊際比較高),保費貴更影響投保意願。

至於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將商品朝全險式(ALLRISK)的方向來發,譬如居家綜合保險若以全險式的方式設計,那麼有人怕火災、有人怕颱風洪水、有人怕地震、有人怕小偷等等,通通都可以承保在內,由於承保比較低,投保的人意願也會比較高,加上財政部如果可以提供租稅優惠,相信投保率也才會大幅提高,保險穩定社會的功能才能真正的發揮。     

 

千大企業投保險種與內容的分析—-產險經紀人與直接業務之比較【文:江朝峰】

依據統計的數據分析,我們發現顧客對於產險經紀人通路在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明顯較直接簽單通路的顧客存在較高的認知程度,而其他保經代通路則與直接業務通路差異不大,以下擬以投保險種的數量、商業火險承保內容的周延性與保險金額的設計基礎為被解釋變數,並以產險經紀人通路、其他保經代通路等兩項行銷通路變數以及千大企業與被保險險種之若干特徵為解釋變數執行迴歸分析,來驗證其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的差異,其結果如下。

先就千大企業投保的險種數量來看,包括商業火災保險、運輸保險、團體保險、公共外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現金保險、董事主管責任保險、應收帳款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十項比較常見的商業性保險,平均而言每家企業投保了4.87種商業性保險,最多投保了11種保險,最少則只有一種,茲以險種規劃的周延性來看保險通路的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的貢獻,依據迴歸結果,產險經紀人通路比起直接業務員通路是顯著而正向,也就是說台灣地區的產險經紀人很明顯的比保險公司的直接業務員要來得專業,而服務品質也比較好,因為產險經紀人有能力規劃與服務比較多的險種,而其他保經代通路的迴歸結果並不顯著。

再以商業火險的承保範圍的內容來看,範圍最完整的是全險加營業中斷附加險,而最陽春的就是僅投保純火險,其中還包括各種天災跟非天災的附加險可以選擇,當然如果幫顧客設計跟規劃愈完整的承保範圍也就代表專業能力與服務品質愈好,依據迴歸結果,產險經紀人通路相對於直接業務員通路,其商業火災保險的承保範圍是正向而顯著的完整,也就是產險經紀人所服務的千大企業保障範圍比較大,所以代表產險經紀人的專業與服務比較好,至於其他保經代通路的迴歸結果則不顯著。 繼續閱讀…

強颱杜鵑來襲 受災戶保費房貸可緩繳【中央社/蔡怡杼】

【豐林保險評論】

其實颱風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申報免稅的,包括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可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申請。

汽車、機車牌照稅: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碰!疑玩高空煙火突爆炸 震碎超商玻璃【TVBS/蔣志偉】

【豐林保險評論】

主辦活動的單位其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即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譬如說舉辦煙火節活動,在施放煙火的過程中,因為員工施放行為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此時所有的損失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活動舉辦單位的財產或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近年來公共意外保險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保險之一了,除了一些包括八大行業、部份特殊或一定面積以上的一些公共場所,已經被明文規定必須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外,一些沒有被強制投保的公司行號、企業社團、公共場所或者一些活動,多會考慮規劃公共意外保險,但是每次發生重大公共安全意外,媒體、政府、業者、保險業就又會吵上一陣子,至少檢討了半天之後多少還是會有一些改善。

 

涉掏空炒股遭續押 和旺前董座喊委屈【中央社/劉世怡】

【豐林保險評論】

董監事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企業的董監事及重要職員的個人法律責任,其於執行職務發生過錯、疏忽等行為,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受到被害第三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由保險人理賠所產生的法律訴訟及抗辯費用。過去,董監事責任保險初引進台灣,公司投資者普遍尚未形成足夠的心態與觀念,加上訊息來源的不夠完備,以致此一新興險種在剛開始推廣銷售上面臨極大的阻力與挑戰,據估計到2009年為止投保率應該已經超過50%。

目前台灣市場有關董監事責任保險的費率處在比較低的水準,尤其在公司所有與經營分離的原則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雖持有股份之所有權,不過實際擬定策略及經營管理者,仍由董事及重要職員決定。其於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股東或第三人的損害,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金額,可能會非常的高。而過去對股東而言,因為訴訟成本高,投資人的力量有限,所以運用控訴來保護自己的可能性比較低。但現在由於團體訴訟機制,提高股東求償意願,公司、董事及重要職員被告的機率就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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