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遭罵翻 願理賠孝子意外險200萬【東森新聞】

【豐林保險評論】

意外險在理賠時最大的困擾就是去探究事故的原因是不是意外,而其中就會常常用到主力近因原則來加以解釋,譬如說駕車撞到石頭引發心臟病,因而造成車禍而車主死亡,其主力近因為駕車撞到石頭,所以並非疾病引起即屬於意外的範疇,但是若駕車時心臟病發而引起車禍因而死亡,則其主力近因為心臟病發,因此不能視為意外。

同理,如果被保險人因為想要抓賊,卻又因驚嚇過度而引起心律不整,造成心臟衰竭而死,則是否為意外事故?極易引起爭議,目前有判例顯示因法官認定此係意外事故,並要求保險公司應依約理賠,但對於原保險公司拒賠的態度已引起負面的保險情緒。所以對於保險公司的少數理賠人員匠氣太重,常常不去顧及保險真正深度互助的精神,喜歡興訟來卸除自己的責任,或假意為能有更清楚的判例,而傾向以法院判決為理賠之手段,實不足取,其造成保險制度的負面向效果真是得不償失,這也是產險業在經營意外保險時要特別注意的現象。

中油汐止漏油污染基隆河 北市重罰300萬【中央社】

【豐林保險評論】

基本上各行各業都或多或少有意外污染的疑慮,包括從事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物品的企業,危險廢物收集、運輸及處置企業,以及鋼鐵、有色金屬冶煉、電鍍、化工、焦化制氣、製制藥、皮革、造紙、製制漿、印染、釀造、鑄造、電石、鐵合金、檸檬酸、礦山開發、火力發電、食品加工、烟草製品加工、塑料加工、機械製造、橡膠製品加工、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應當參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其實在台灣每年也發生相當多起污染事故,包括空氣、土地、水流或地下水土等每天都在發生,其中又可以包含所謂逐漸性污染與意外性污染,逐漸性污染因為是每天每時逐漸累積而成,如工廠排放廢氣黑煙或養豬戶在河流上游排入豬糞污染河道等,此類污染案件由於損失的估計非常困難,因此很難以保險的方式處理,而意外性污染則因為發生事故比較明確,因此有所謂意外污染責任保險來承保此類損失。

 

聰明企業應善用保險經紀人【文:江朝峰】

我國保險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而向承保之保險業收取佣金之人」,因此所謂保險經紀人係指具有相當專業的保險知識,基於被保險人的利益,代其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之人。易言之,保險經紀人應被視為以被保險人危險管理者之角度,為其規劃、安排最適當的保險。另一方面,因為保險經紀人除了有豐富的保險專業知識與經驗外,對保險市場的實務運作也相當瞭解熟悉,加上保險經紀人代表著相當數量的業務議價能力(Bargaining Power),因此一般相信保險經紀人具有獲致較有利保險條件的能力。

一般來說,專業保險經紀人可提供企業下列服務:

一、危險辨認 (Identification)與評估(Evaluation)服務。

二、提供選擇風險管理方法之建議。

三、提供適當保險保障與保險費之建議。

四、提供選擇適當保險人之建議。

五、損失控制服務或建議。

六、理賠之協助或服務。

七、法律事務之協助。

八、保險管理服務。

 

惟每一經紀人由於其財務能力、專業知識、實務經驗以及經營政策不一,所能提供之服務亦有相當差異。因此企業應建立選擇之原則,據以審慎選擇適當之經紀人。進一步來說,由於保險公司與保戶是保險契約的雙方當事人,因此在立場上是互相對立的,而保險經紀人最重要的角色,就是協助保戶了解所投保的保險內容是否是最有利的情況,以及投保後萬一發生理賠時,能站在保戶的立場,向保險公司爭取最優惠的理賠條件。所以簡單來說保險經紀人可以協助保戶解決以下問題:

1、保險資訊的不足的問題:

由於一般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常需身兼數職,對於保險的專業及市場的動態較難深入了解,常與保險公司存在資訊不對等的問題。 繼續閱讀…

3年期產險保單 金管會擬開放【工商時報/彭禎伶】

【豐林保險評論】

考量產險實務與理論的作法,推出三年期的保單確實是一項不錯的做法,但是如果把期間在拉個更長可能就不是個好政策了,因為財產保險的風險時時在變動,如果是長時間的保單,相信其風險跟對價應該不太適當,若費率高了對被保險人顯失公平,費率低了則危及保險公司的安全;另外,如果車險也可以出三年單,那麼恐怕車商會非常高興,以前做不到的第二、三年保單,現在就沒問題了。

另外,如果一次繳費三年,被保險人可能會有問題,但如果簽三年單但是繳費分年繳,可行性可能會比較高,最後主管機關考慮要不要准許長期保單上市,最主要要看是不是對廣大的被保險人有利,而不是只看產險業的業績是不是有所突破,基本上來說,產險業的業績能不能成長主要是看產險業界有沒有企圖心,有沒有創新能力,願不願意忍受轉型的痛苦,而不是夸夸其談而坐享其成。

金管會建議單一事故理賠上限1.2億【中國時報/邱琮皓】

【豐林保險評論】

目前公共意外險的規定,基本保險金額為每一人傷亡200/300萬元、每一事故傷亡1000/1500萬元、每一事故財損200萬元、每一保險期間(原則上一年)2400/3400萬元,所謂2400萬元指的是保單期間多次事故賠償的總金額,這種情況幾乎不會發生,所以真正會賠償的金額就會受每一人賠償金額跟每一事故賠償金額的限制了,也就是說發生事故後,每個人最多賠償200/300萬,每一事故最多也才賠償1000/1500萬,這種情況就嚴重暴露出保額不夠的問題。

所以目前討論提高保額確實是很好的想法,不過以保險金額的設計來說,可以有兩類規劃方式,一種是分項限額式(Sub-Limit)另外一種是單一限額式(Combined-Single-Limit),前者較常用價格較便宜彈性比較小,後者賠償項目的彈性比較大但是通常價格比較貴,若是用分項限額式,則一般公共場所與大型活動的每一事故傷亡與每一人傷亡的限額設計就不太一樣,甚至會不會造成高額財產損失的保單限額設計也會有所不同,值得當事者注意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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