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 產險理賠7,650萬【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每次遇到大災難,對產險界來說總是拿捏不定要如何面對公眾媒體,如果說損失很小賠償有限,似乎保險的功能沒能發揮,或許會感到未善盡社會責任,但如果說損失非常大賠償很多,又怕社會大眾覺得保險公司獲利有問題(尤其是上市的保險公司),甚至經營安全堪慮,因此總是又想說賠償有限,但是保戶又有保障的矛盾說法。

 以這幾次大事件來說,其實賠償都相當有限,其代表的是在台灣,保險並沒有真正的普及,以越南暴動事件來說,很多台商都沒有投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保險,也沒有投保營業中斷保險,保險金額多數不足;以復興航空案來說,死亡的乘客或機組人員,除了航空險可以賠償之外,多數的壽險保額都非常的低;以高雄氣爆案而言,總共才不到一億的賠款,可以概估到各類財產與民眾,投保的比率都很低,因此對於發生大事故之後如何拿捏媒體報導其實不太重要,如何增加台灣全體民眾的保障才是保險業經營的重點。

強制險代位求償金額爭議 落幕【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健保署日前已同意未來只向產險收取和車禍事故相關強制險代位求償的醫療費用款項,這實在是不知如何做評論,因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與健保法的規定,因為車禍是特定事故,依據特定事故由特定的保險制度來負擔的原則,以免特定事故的損失去影響到全民的保險負擔(也就是使用者付費的原則),所以當全民健保若先賠償車禍受害人,是可以再跟強制車險追償。

目前也只是回復到應該的處理層次而已,並不是產險業的所謂重大勝利,也不是健保局的重大讓步,其實整個事件都是健保局多跟強制車險要了跟車禍不相關的健保費,而產險業也呆呆的給付了,也因此讓強制車險的損失率飆高,甚至因而調高了保險費也說不定,而現在只是回復正常而已。

28年前…她跳樓只受傷 卻壓死賣肉粽小販【聯合新聞網 /廖炳棋】

 

【豐林保險評論】

自殺不成壓死他人,必須負擔過失致人於死的責任,其中刑事部份的風險是無法移轉別人,但是民事的部份也因為是故意行為所以無法用保險的方式移轉風險,但是如果可以證明是意外墜樓則不在此限,自殺本人如果投保人壽保險必須超過兩年才能理賠(有的國家一年即可理賠),如果是投保意外險因其係故意行為所以無法理賠。

至於無辜被壓死的人,則不論是投保壽險或意外險都可以獲得賠償,至於如果被壓壞的是汽車,則要看是否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跟乙式,其有一項承保範圍事拋擲物墜落物所致汽車的損壞可以獲得理賠,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所爲拋擲物的定義是指有人力因素介入而墜落物則單純因地心引力的關係,所以自殺自拋擲物而意外墜樓是墜落物。

認清住火險內容理賠免爭議【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一般人在投保時大都會知道保了什麼險,但卻鮮少有會問沒保到什麼,所以一旦不幸發生事故之後,最容易令人扼腕的就是總有一些預期外的損失,其實任何保險的承保範圍與所付出的保險成本之間,都有一定的對價關係,絕對沒有業務員慣用的話術--「什麼都可以賠」的情況,所以在一般保單的設計當中都會區分出所謂承保範圍與不保範圍,其中承保範圍係在描述這張保單保了什麼事故、保了什麼標的,不保範圍則在說明什麼事故、什麼財產並不在保障之列。

 因此看起來還蠻單純的火災保險,其實在賠與不賠之間仍然存在許多不定的因素,消除這些因素的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投保前,必須先了解除外範圍或不保事項的相關規定,並請對照投保時的保障需求,如果發現有落差應立即要求保險公司重新批改,如果囿於保險成本太高無法購足所有的保障,至少透過對除外範圍的了解能清楚知道哪些風險移轉給了保險公司,而哪些風險應該透過其他風險管理的方法來加以處理。

榮化沒投保 災民難求償【中國時報/洪凱音、洪正吉、吳泓勳】

 

【豐林保險評論】

企業要投保對第三人的責任保險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一個險種一個險種投保,譬如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意外汙染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承租人責任保險等,第二種方式則是投保綜合責任保險,也就是一張保單裡面包括了各式各樣的責任保險,在美國的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C.G.L)就包括了17種責任保險。

所以就公共意外的部份,企業可以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跟綜合責任保險兩種方式,但是其間除了承保範圍之外,有一個最重大的不同就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承保區域只有在營業場所內,而綜合責任保險則可以包括營業場所外,究其原因,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通常是提供給商店、賣場、百貨公司、公共場所來投保,而綜合責任保險才是提供給工廠或比較複雜的企業來投保,所以沒有做好保險規劃的負面影響真得是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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