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不同型態自負額來做保險規劃

 

文:江朝峰

原則上自負額的應用型態相當多,在此介紹六種最常用的自負額如下:

 

1. 標準型自負額(Straight Deductible

所謂標準型自負額乃最常被應用的自負額型態,意指在每一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按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先行負擔部分損失。例如自負額設定為 3萬元,倘若損失為50萬,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3萬元,而保險公司賠償 47萬。同上例,如自負額設定為10%,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5萬元,而保險公司則賠償45萬。但須注意的是,某些保單會規定以一定金額或一定比率計算後較高之金額為自負額,此種規定對被保險人非常不利,且失去自負額的真正意義。

 

2. 免責型自負額(Franchise Deductible

免責型自負額的設定方式與標準型自負額並無不同,但其相異點在於實際損失一旦超過約定的金額或比率時,被保險人即不再負擔任何損失,而全部由保險公司賠償。

因此就被保險人而言,選擇免責型自負額比標準型自負額為佳。但保險公司在設計免責型自負額之際,必須考慮到萬一損失接近自負額時,被保險人是否可能故意多製造部分損失,使損失超過自負額,冀使得以獲得全額理賠。因此免責型自負額多應用在被保險人無法控制損失現場狀況的險種或保單上,如海上貨物保險之類。

3. 轉換型自負額(Convertible Deductible 繼續閱讀…

嘉縣大火2死 6人外出躲一劫【聯合新聞網/黃煌權】

 

【豐林保險評論】

在台灣地區,近十幾年來每年火災發生的次數有逐漸下降的趨勢,從以前最高峰每年一萬六千多次到目前每年約兩、三千次而逐漸穩定下來,火災次數減少的原因,跟這些年防火觀念與防火建材的廣泛使用,再加上消防訓練與消防器材的改進,應該有相當重要的關聯性,不過火災發生的次數雖然減少了,但是財產的損失金額卻不一定減少,至於損失的項目與種類則更是增加了。

從這個趨勢來看,火災不發生則已,一發生其嚴重性極可能會超乎以往,這種特性的風險即為非常標準的損失頻率小損失幅度大的風險,也就是風險管理者最需要處理的風險,也是用保險制度來處理的最有效的風險,而當以保險來處理時,其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關於保險金額設定的部分,另外在保險的項目上則應該擴大營業中斷險、連帶營業中斷險、租金收入損失險、租賃價值或租權利益險、額外費用險等等從屬損失項目的考量。

重拳打击三类保险欺诈 我市新增41个联络点【重庆商报 】

 

【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詐欺,全世界都有,甚至有人估計其占保險的賠款十分之一以上,其實保險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就是可能會引發所謂的道德危險,在意外保險的部分最常見的就是為了保險金而自殘或傷人,此類案例在世界各國不勝枚舉,譬如之前重新立法檢討的兒童保單,就是因為怕父母親會為了保險金殺害未成年的小孩子,另外像所謂金手指、金手腕、金雙腿事件都是自殘身體的案例。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詐領保險金係屬犯罪行為,當然無法理賠,否則大家都來謀害親人,就算被抓到還可以獲得保險金,這個世界可能就不會太平了。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應要發展更為完整與縝密的核保系統,而在理賠時,調查員也要有更先進與嚴格的訓練,就像調查局或情報局的水準,如此才不會冤枉了誠實的被保險人,而也可以達到嚇阻犯罪的效果,更會提升保險形象讓社會大眾對保險更有信心。

最適合馬戲團的保險規劃

 

文:江朝峰

 

馬戲團到處跑,有什麼保險可以全面保障?答案就是商業動產保險,所謂商業動產保單除可包括巡迴展示,出租使用及委託加工外,型態上亦可包含鐵路、公路、航空或內河運輸及暫時儲存等,因其可彌補海上運輸保險及火災保險之不足,且在承保範圍上深具彈性,故為一般企業做整體性保險安排之考慮時不可或缺之險種。所以包括各類商品巡迴展示、巡迴演唱會、馬戲團、屋頂廣告氣球、屋外出租立體停車設備、一般運送及暫存之商品等都是非常適合投保商業動產保險。

 

商業動產保單對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區內,且在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外於下列情況因外來突發事件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依照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正常運輸途中。

(二)正常運輸途中之暫時停放,以不超過 7天為限,但得經保險公司事前同意加批延長之。

(三)修理保養期間。

(四)操作使用期間。

(五)委託他人加工處理期間。

(六)委託他人銷售期間。

(七)巡迴展示銷售期間。

(八)出租於他人使用期間。

 

前項所稱「正常運輸途中」係指始於開始裝載,經一般習慣上認為合理之運送路線及方法為運送,以迄於卸載完成時止。所謂「運輸」包括被保險人自行運送或委託他人運送而言。

被保險人得經保險公司之同意,於加繳保費後以批單方式加保內河沿海及離島水運。

新北市刑大破獲 親屬間偽造署押購買保險【自立晚報/黃秀麗】

【豐林保險評論】

 

以弟弟的名義去投保,但弟弟並不知情,而且姐姐是受益人,可想而知這是甚麼情況,如果純粹是關心弟弟,那麼受益人就應該是弟弟,人壽保險保單上有要保人被保險人跟受益人,如果這三種人是同一人,也就是自己幫自己買保險,自己當受益人,這是當然沒有問題,如醫療險、意外險、生存險等。

 

但是當投保人壽保險時,因為被保險人如果死亡就不能是受益人了,因此必須去指定受益人,

但是這個受益人如果不是被保險人指定,就非常容易出現保險犯罪的情形,所以無論是法律層面或政府主管機關的監理層面都非常重視這個問題,但是保險公司如果只是在書面上合乎規定,但實際執行上並沒有用心去篩選跟核保,那麼這樣的問題或許仍會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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