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化服務 可能會妨礙行銷績效【文:江朝峰】

從事業務工作,尤其是產險行銷,非常的辛苦,甚而竭盡所能地為客戶服務,卻有時會換來客戶冷冷的對待,究其原因,有些客戶本質上就不願意與保險業務員太接近,但也有可能是我們熱情的服務但卻不是客戶所想要的。

有一位從事產險業務多年的朋友告訴我,他的前輩告訴他做客戶服務要有毅力、不怕拒絕、打死不退,於是,他的每個客戶每個月都會接到他問候的電話,而這位業務夥伴也幾乎花了他三十%的時間在做這些事,也確實有些客戶相當讚許他的服務,然而卻也有一大部份客戶連續接到他好心的問候電話後,卻要求他「麥擱打了〜」,迷惘的這位業務夥伴百思不得其解:為何一心對客戶好,客戶卻不領情?

其實這應該是很正常的狀況,因為不同的客戶當然有不同的個性,有人就是喜歡被常常聯絡,才有安全感(但不一定會是產值最高的客戶),而有些人就是希望不被打擾(但有可能是很忠誠的客戶),因此在服務客戶時,最好能依據客戶的個性與需求,提供不同但能切合其所要的服務,因此如果可以花一點時間來研究一下客戶屬性,將客戶依特性與貢獻值來做分類,不同的分類則提供不同的服務方式,不要再一味的只有標準化服務,如此則一方面在服務時效上較能掌握,一方面服務時也比較可能有受尊重的感覺。

一張表看懂15家產險評議率排行榜 保戶勝訴只有14件【新聞雲/李蕙璇】

所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簡稱評議中心,是依2011年6月總統公布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百分之百捐助的財團法人,2012年1月2日正式運作。為了避免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等金融危機再次發生,以及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並快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在各界共識下,才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同時依據此法設立了「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以往金融消費爭議發生,需透過訴訟方式處理,過程冗長;評議機制建立後,消費者如與銀行、證券、保險發生任何金融消費爭議,可先向往來的金融機構申訴;若超過30日未獲業者回覆或不接受業者的處理結果,消費者皆可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2012年1月2日正式運作,將針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消費爭議,進行公平合理的評議。未來消費者購買金融商品若發生糾紛,可選擇透過訴訟以外的方式迅速解決。消費者須在爭議處理結果(不滿意金融機構回應或業者超過30天未回應)產生後的60日內,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維基百科)

公物毀損理賠入保險? 立委:再研究【聯合報/羅紹平、尤聰光】

這則新聞再一次顯現記者保險知識的貧乏,據推測這則新聞講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只能理賠車禍人員的傷亡而不能理賠財損的部分,之所以要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基本目的是保障車禍的受害人,目前死亡有200萬的保障,受傷有20萬的醫療費用,而且這是無過失責任的概念,換句話講,不管誰的過失,只要是車禍的受害人都可以獲得賠償,也因此這是不適用財產損失的。
至於交通事故眾造成第三人財產或公路公物毀損,則應該投保汽車任意責任保險,此險種除了包括每一人傷亡、每一事故傷亡還包括了每一事故財損,但這個險種是過失責任,也就是有過失的一方要賠償沒有過失的一方,因此如果在公路上發生車禍,造成公物受到毀損,肇事者(有過失的人)必須賠償的情形下,就可以由汽車任意責任險來理賠。

如何製作企業保險建議書?【文:江朝峰】

保險安排建議書(Insurance Arrangement Proposal)可概分為兩類:一是針對尚未安排過保險的企業,依其特性安排適合該企業的險種及條款,另一則是為已有保險但未臻完善的企業,列舉其現有保險的缺點,並介紹改進之法。
無論針對原有保險的缺失或做全套的保險規劃,保險安排建議書的撰寫至少都應注意下列四個一般性問題(Four Gaps Problem):
(一)金額問題(Amount Gap)
財產保險可概分為火災保險、運輸保險、汽車保險及意外保險四大類。其中火災保險的理賠採分攤基礎,因此常產生不足額保險的問題。為防止不足額保險現象的產生,資產價額常須經過審慎評估後始得決定,同時再配合部分特約條款的輔助,方能使不足額保險發生的情形降至最低。另外亦應視企業的需求而選擇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或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作為釐訂保險金額的基礎。運輸保險中一般企業大多僅用得到貨物運輸保險,該保險屬定值保險,基本上僅須注意發票金額及加計成數是否正確即可。而汽車保險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因係統一採用重置價格表與固定比率折舊,所以沒有該問題的顧慮。意外保險與汽車責任保險則必須注意責任保險的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是否足夠,且須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隨時加以調整。另外工程保險則常因追加預算而必須調整保額。
(二)範圍問題(Coverage Gap)
財產保險規範承保範圍的方式,可分為列舉式及全益式兩種。企業應依實際需要,在成本效益原則下選擇適當的承保範圍,譬如股票上市公司應考慮營業中斷保險;有產品設計錯誤之虞的企業,應在產品責任保險中明定該項承保範圍;營業性質包括至客戶處所服務的企業,則不能僅購買公共意外責任險。諸如此類,在承保範圍的安排上若不能針對客戶特性而安排,遲早會因承保範圍不適宜而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失。
(三)期間問題(Time Gap)
保險安排在期間的銜接上非常重要,一旦銜接不良,即可能造成某一空檔無保險的保障,如工程保險結束後如何緊接著安排其他保險,來保障已完工的財產與責任。如該工程各部分陸續完工並驗收,而必須陸續加入火災保險的保障,則常發生時間上不銜接的狀態。又如貨物進口後置存倉庫,若超過60天未送達最後目的地而失去保險保障時,是否已延長保險期間或安排內陸運輸保險或火災保險銜接。諸如此類,都是保險公司安排時即必須謹慎從事以避免造成期間問題,而失去了原始費心安排的美意。
(四)地點問題(Location Gap)
一個企業的資產可能散置各處,因此在保險安排上,勢須包括所有地點,如承租的倉庫、機器送修廠、半成品的加工廠、包裝廠或新增的工廠。過去因為地點考慮不周延,曾造成若干企業的損失。另如工程保險中樣品屋是否包括在保單內,或現金保險中現金置放地點是否一定放在櫃檯或金庫,這些地點問題也是保險安排的重點之一。
以上四點乃製作保險安排建議書時至少應考慮的事項。目前我國的產險業運用此類建議書的情況已較普遍,有單獨為大型企業而製作,亦有製成標準化建議書以適用於營業性質類似的行業,甚至有些建議書也因應保戶需求,同時包括了部分風險分析及報價單。然截至目前為止,有能力撰寫及安排此類建議書的專業人員仍不多。

學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身體傷亡理賠額度提高到600萬元【自由時報/林曉雲】

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組織或主辦活動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經營餐廳的生意,如果因為員工端湯給客人時不小心跌倒,將滾燙的湯汁倒在客人身上造成客人燙傷,此時包括客人的醫療費用與沾污的衣物清理或換新費用,都是公共意外保險理賠的範圍,除了員工行為之外,如果是企業的設施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他人損害也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
在保險金額方面,每次事故理賠上限,目前雖然從原先的1000萬元提高到1500萬元,那也是指如果每人賠300萬,那麼這個限額最多只能賠五個人而已,如果發生事故,死傷的人是要去均分1500萬,也就是說如果有十個人死亡,每個人只能賠償150萬了,至於現行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6400萬元,其實是不太可能用到,因為這個意思是指出了事故的公共場所,賠償了1500萬之後,又一再出事,連續在一年之內出了至少四次大事故才會用到,所以保額自有很大的空間來提高,至於高到多少就要相對看保費的增幅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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