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定銀髮族 產險競推保單【工商時報/黃惠聆】

傷害險(意外險)這塊市場在經過產險業的洗禮之後,目前幾乎可以稱之為相對成熟的市場了,而且保單的內容富饒變化,因此除了意外死殘之外,對特定的意外事故因為其發生的機率比較低,所以早就有加倍给付的設計,甚至某些特定事故(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都可能達到10倍的给付了。

不過以上是針對一般人士的意外險,至於對特別領域的意外險則少有保險公司有興趣,例如特殊職業的人士包括空中飛的、海上跑的、特殊活動等,想投保都還很難找到願意承保的保險公司;另外想一次買高額一點的有錢人也可能找不到保險來適合資產管理的需求,最後譬如年紀特大的老人,以前大概也買不到保單,現在市場可以漸次開放,真是好的現象。

企業應定期執行保單校正【文:江朝峰】

一般來說,企業在購買火險時多是基於銀行貸款需要或者因為人際關係的考量,而為了滿足這兩種需求,也就常疏忽了保險最大的功能是在保障企業的存續。而且企業在投保時,常因險種的複雜與內容的難以理解,造成甚多保險承辦以為已妥善安排保險,其實並沒有得到真正的保障,或者沒有以最小成本獲致最大的保險效益。因此對於企業的保險承辦人員而言,定期的保單校正就非常的重要,譬如說應該檢查企業有沒有 ~  

  新設立的據點,因為一般企業的保單都會條列出承保的地點,不在條列的地點就不在承保範圍,因此如果有即將設立的據點,在保單投保時雖然還不知道,但定期校正時應該就會事先知道,此時就應該做事前規劃,將這些可能新增的據點納入各種保單的承保範圍。接著就要檢查有沒有 ~

新的資產,因為企業經營的過程中新增資產是很正常的狀況,雖然有些企業在投保之初就會運用一些條款來保障新增的資產,但是這些條款通常都會有限額的限制,所以一旦超過限額而沒有適時加以調整,就會出現保障不足的現象,也有一種情況是資產減少的時候,此時如果未加以適當做調整,則會出現浪費保險費的情形。再來應該檢視企業與往來 ~  

 廠商的變化,包括新簽訂的合作契約,會不會造成新的風險,譬如說貿易條件做了修正,改變了保險的投保狀況,此時對於該風險的處理就必須重新規劃;又譬如新增往來客戶,該客戶的部分機器或貨物將置放於企業中,對該企業而言就增加了保管與受託上的風險,就這個部分應該去檢視原保單是否有包括這些代管或受託資產的保障,若有,則應進一步去檢視保障的金額夠不夠。 繼續閱讀…

產險:入不敷出 強制車險費率應調升【經濟日報/吳靜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屬政策保險的一種,採無盈無虧之經營方式,換句話講對保險公司來說是不能有利潤的,保險公司只是個代辦單位,也就是公辦民營的經營原則,所以除了代辦費用之外,理論上所有保費都應該進入專設的基金帳戶,如果基金錢多了,就應該降低保費或提高保障,如果賠多了,基金的錢不夠了,就應該多收保費或降低保障。

        而不管是多收保費還是降低保費,原則上是跟保險公司沒有關係才對,應該跟政府公營部門比較有關係,因為這是一項政策,做得不好是政府要負責任的,政策性保險政府的角色是執行者而不是一個監督者,如此才能做得更好,至於保險公司雖僅僅是代辦的角色,但如果服務做得好,因而獲得交叉行銷的機會,得以在汽車任意險與超額險,甚至其他業務有所斬獲,這才是雙贏的局面。

列舉報稅 五類保單不適用【工商時報/朱漢崙】

台灣是天災的重災區,每一次的災難之後都有一堆的檢討,但是最後大都束之高閣,其實政府不一定要花這麼多的救災成本而獲得稀稀疏疏的掌聲,對於最容易面對天災人禍侵襲的住宅,只要政府設計好能自動啟動的制度,他就能發揮應該的功能去彌補一般人民的損失,這就是保險制度,其中對於住宅的保障最為完善的就是居家綜合保險,而這項保險在推廣的時候卻往往會遇到各種障礙,要排除這些障礙,首先必須立法改變目前居家或住宅綜合保險的保險費支出可以列為每年申報所得稅的申報扣除額之一,金額的限制不需要像壽險與社會保險的NT24000這麼高,或許萬元左右即已足夠,那麼一般民眾投保的意願一定會大幅增加,另外銀行可以改採PII的制度把貸款戶保險費的支出跟本金利息的償還綁在一起,那麼目前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貸款戶就可在比較沒有負擔的情況下將保險升級到比較周延的保障,同時銀行的債權也可以得到相對的保護,接下來就是執行的保險公司可以不計利益的去推廣再加上政府的鼓勵與宣導,或許住宅家財全民保障的時刻就能夠早日到來。

確實檢查保單以確保權益【文:江朝峰】

一般企業買了保險之後,收到保單的第一個動作大概都是直接歸檔或甚至就丟到抽屜,直到有一天萬一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才會急急忙忙調出保單來加以審視(如果找得到保單的話),而這個時候又會發現不知要如何看起,因為投保的時候常只聽保險營業人員的口頭解釋,或只看到書面建議,但都沒有正式看過條款,所以如果收到保單當時就直接歸檔的話,等到真正看到保單時,就會不知從何看起,而且畢竟保險事務並非一般中小企業的日常業務,任何老闆、財務主管或經辦也都不會整天與保險為伍,可想而知對保險當然不是很熟悉,所以到了發生事故時才傖促的想去了解保單內容,看不懂似乎也是很正常的事,所以利用投保前保險營業人員剛解說過的時機,被保險人對保險內容比較熟悉之際,收到了保單就在保單上做一些註記與說明,萬一遇到不了解時還可以即時跟保險公司討論,相信對維護自身的權益與未來理賠的處理一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其實在收到的保單後首先應該把與保險相關尤其是理賠的聯絡人員、聯絡方式註記或黏貼在保單上,以備不時之需,接著再開始審閱保單,一般來說在實務上保單的結構可以概分為保單應記載事項、基本條款、批單或批註、特約條款等,在保單應記載事項的部份,雖然各種保險的格式容或稍有不同,但通常至少會包括被保險人名稱及經營業務、標地物處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的種類,保險費等項目,這些記載由於關係到保險權益,因此仔細檢查與核對是否正確就非常重要,尤其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數字有誤在理賠時很容易滋生困擾。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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