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保超額責任險 汽車財損理賠三級跳【經濟日報/韓化宇】

在台灣以往的觀念中,人命的價值一直是被低估的,甚至到目前為止仍然有很多理賠案顯示對死亡的賠償金額有賠償過低的現象,不過近來法院的判例卻也開始陸續出現高額賠償金的案例,500萬以上的金額已經很常見,千萬的金額也偶爾出現,甚至2016年八月份還發生過車禍撞人成殘而經法院判決賠償1952萬的案例,整體看來,理賠金額的提高的趨勢似乎會愈來愈明顯。

其實依據家庭需求說來簡單計算,一條人命一千萬似乎也並不是不合理,果真如此,那麼強制汽車險的200萬保險金額顯然完全不足以賠償,甚至加上任意第三人責任300萬元似乎也不太足夠,所以未來汽車責任將會出現所謂投保超額汽車責任保險的概念,千萬的保額會愈來愈多人採用,其實包括強制責任保險、任意責任保險與超額責任保險才足以構成一張完整的汽車責任保護網,來保障駕駛人的責任風險。

整合企業多張保單的方法【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公司企業在買保險的時候,初期多會因為財產的陸續增加而陸續購買相關的保單,譬如企業的公務車、貨車、主管用車等,每添購一輛新的公司車通常就會投保一張新保單,等公司經營到一個相當的規模之後,這些公司車可能已達數十輛,保單也有數十張,每張保單不但到期日不同,投保的險種也不一樣,承保的條件更是五花八門,這種情況在實務上相當普遍,其不只造成管理上的困擾,就以成本的考量來說也很可能不太划算。再以火災保險來看,也有類似的情形,一家企業每增購一些設備就去投保一張火災保險單,其中有些保單包括火災、颱風洪水、地震等比較廣泛的保障範圍,有些保單卻可能只投保火災的基本保障,另外像保險金額的基礎也可能不太一樣,有些保單採用重置成本基礎有些則可能採用實際現金價值,加上到期日並不一致,特約條款也不盡相同,如果萬一有理賠發生,其間的爭議與糾紛恐怕在所難免。

上述這種情形在連鎖店企業最為明顯,因為不論是自營或加盟的連鎖店,從第一家店開始,由於地理位置的選擇,必定相隔一定的距離,因此財產之間也相對獨立,所以每一家店開業之後如果要買保險,就很容易變成各自投保,因此包括火災保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現金保險、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汽車保險等各相關保險,有的店會保有的店則不會投保,就算已經投保的店家其保險額度、條件、保障範圍也應該都不太一樣,如此一來對於整個連鎖集團的擴展與經營就會增添一些不確定的變數,因此為了降低這些經營的風險,如果是新成立的連鎖企業,則可以第一家店的保險規劃作為基礎,往後陸續成立的自營或加盟店則可以用批加的方式加保到第一家店的各張保單中,到了年度續保時在整合成一張大保單,並且在次年度運用相同的模式繼續加保新的店,每年續保則重新檢視與整合。 繼續閱讀…

狗突衝馬路害騎士遭大貨車輾斃 飼主遭判刑5月再賠246萬【ETNews】

所謂個人責任保險主要是承保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對他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個人或家庭都可以將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 ( 動物或靜物 ) 或能造成損害他人利益的責任風險通過投保個人責任險而轉移給保險人。譬如說參觀博物館,不慎將價值不斐的展品摔破因此就有對博物館的賠償責任,或者帶寵物狗狗外出散步,卻咬傷無辜路人,這些都是個人責任保險的賠償範圍。

一般來說,個人責任並沒有很受到重視,也很難喚起民眾的投保意識,以目前的案例來看賠償的金額也不高,賠償的機率也很低,所以在業務的推展上並不是很成功,因此產險業常常會將個人責任保險與傷害險綁在一起出售,不過如果可以將各種不同的個人責任結合成綜合個人責任保險,包括一些職業個人責任、運動個人責任(如高爾夫球元責任險),或許在行銷上會比較容易些。

郵局老鳥違規收保費 8年來私自代管2至3億元【中央社】

內神通外鬼,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就必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謂「員工誠實保證保險」顧名思義就是承保員工的不誠實行為所造成公司的損失,其中不誠實行為可以包括強盜、搶奪、竊盜、詐欺、侵占等不法行為,這些不誠實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挪用公款,因此企業中有機會保管、處理與金錢有關的各級主管與員工都是首要投保的對象,諸如會計、出納、財務人員、收款人員、甚至財務主管,或者像金融機構中幾乎人人都碰得到錢,也都有挪用公司錢財的風險存在,尤其當員工個人財務狀況出問題的時候,在沒有適當的開導時即可能誘發犯罪動機。

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所能保障的不僅僅是挪用公款的損失而已,其實竊取公司財產也是基本的承保範圍,以前也發生過許多此類的案例,如某鞋廠員工數人同夥,每天利用中午休息以及下班時竊取公司球鞋予以變賣牟利,最後由於其他員工檢舉而移送法辦,另如某大企業負責收發信件的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在黏貼寄送信件的郵票時故意錯置,如限時掛號改成掛號、限時信改平信寄出等方式不法賺取中間差額郵資達年餘,終於也被查核屬實而移送警局,上述兩個案例都並未直接竊取公司金錢卻偷偷變賣公司財產圖利,此類不誠實行為當然會造成企業的損失,所以也納入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的承保範圍。

台灣產險業通路選擇之決策(2)【文:江朝峰】

有關通路選擇共分三大部分分別從個人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來探討通路的選擇的特性,進而作為保險公司改變經營模式選擇的參考。第一部分是想探討在個人性保險的通路選擇問題,本文已發表於保險專刊-第二十九卷第二期,其中主要是在談無效率的獨立代理制度何以能與直接簽單制度(或專屬代理制度)並存於保險市場,其主要原因乃是獨立代理人能提供顧客較佳的服務品質。然而卻鮮少有文獻從買方觀點來驗證產品品質假說。有鑑於此,本文乃藉由觀察顧客對於保險從業人員於服務品質的認知程度來檢驗不同行銷通路下是否存在服務品質上的差異。其中,藉由觀察顧客的個別行為,本文將顧客依其購買的行銷通路區分為直接簽單通路、車商保代通路與一般保經代通路,並觀察在此三種主要的行銷通路下,於顧客投保前的諮詢服務、保險期間中的協助與理賠信任程度以及保險期間終了後顧客對於保險從業人員的依賴程度是否存在顯著差異,經迴歸分析結果顯示,一般保經代通路的顧客於投保前的諮詢服務、保險期間中的協助服務與理賠信任程度以及投保後對保險從業人員的依賴程度等三個面向的服務品質感受均明顯高於直接簽單通路的顧客,而選擇向車商保代通路投保者則在理賠信任程度有最高的服務品質認知,顯示車商保代通路與一般保經代通路分別在不同的服務品質面向呈現其優勢之處。

第二部分則是在談商業性保險與通路選擇的問題,題目是「商業性保險的服務品質與通路選擇之探討-以台灣千大企業為例」,研究重點乃在解釋產險經紀人通路 (學術研究中的獨立保險代理制度)何以能與直接業務員通路 (學術研究中的專屬保險代理人制度)並存於保險市場,其主要原因乃是產險經紀人通路能提供顧客較佳的服務品質。以往多藉由產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角度來驗證產品品質假說。有鑑於此,本研究乃藉由觀察千大企業對於服務品質的認知程度來檢驗台灣地區的商業保險市場中不同行銷通路下是否存在服務品質上的差異。基本上本文藉由觀察千大企業的投保行為,依其購買的行銷通路區分為直接業務員通路與產險經紀人通路,並觀察在此兩種主要的行銷通路下,於企業投保前的諮詢服務以及保險期間終了後對於保險通路的依賴程度是否存在顯著差異,經次序迴歸分析結果顯示,採用產險經紀人通路的千大企業於投保前的財務與服務諮詢服務、投保諮詢需求服務、保險價格諮詢服務、保單條款解說服務、專業能力服務、額外服務與投保後的轉保服務明顯高於採用直接簽單通路的千大企業,其服務品質顯然支持產品品質假說。但在續保意願方面,「假使未來有其他保險業務員提供更優惠的價格,仍然會跟目前的保險業務員投保,結果卻是正向但不顯著」,可見縱使服務非常好,但不絕對能取代價格,保險價格仍然是影響千大企業考慮保險通路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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