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RBC係數調整,壽險降、產險升【時報資訊/林資傑】

風險資本適足率(Risk Based Capital簡稱RBC),此係指保險公司的自有資金,對應所承受風險的比率,計算方式是「自有資本額」除以「風險資本額」,原則上RBC數據愈高,代表公司資本淨值可承受各種風險的能力愈強。金管會對於保險業的RBC比率有標準限制,最低門檻標準200%,若未達到標準,就必須增資以提高RBC比率,而目前規定一到50%以下就接管,確實是比較嚴格,效果如何就有待觀察了。

另外,RBC的這些風險在人身保險業包括資產風險、保險風險、利率風險、其他風險四類,而財產保險業則包括資產風險、信用風險、核保風險、資產負債配置風險、其他風險等五大類。以上這些風險評估計算各風險係數後所算出的就是風險資本額,另外計算出公司調整後自有資本額,以代表公司之清償能力,之後將公司調整後自有資本額除以總風險基礎資本額,即為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而保險監理機關依風險基礎資本額比率所屬等級之不同,進而採取不同的監理行動。

貨物運輸保險 應注意是否全程保障【文:江朝峰】

台灣整體經濟的成長與進出口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係,而事實上歷年來進出口業務的成長對全國產值貢獻卓著,因此一般企業對進出口業務也非常的重視,不過對於關係到貨物安全的保險規劃方面則關注度就顯得比較低,通常認為只要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俗稱水險)就已經得到全面的保障,至於保單的內容如何則未必清楚,往往等到損失發生後才發現保障不足,因此如何在事前檢視保單內容來避免損失,應該是企業的進出口承辦人員一項非常重要的功課。

至於貨物運輸保險的規劃,一般來說第一步可以貿易條件的不同來做檢視。國際貿易買賣皆以貿易條件來劃分貨物的利益歸屬,貨物所有權者即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貨物運輸保險就是由此開始逐段規劃,從貨物開始運送一直到抵達受貨人指定之處所為止,最好能夠包含到全程的風險。如CIF為貿易條件的出口貨物,對於出口商而言,一直到貨物順利交付卸貨港為止都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完整的規劃應當是要將內陸段的風險一併考量在內,所以一般企業在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時,只保了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由啟運港至卸貨港之間航程的風險是不夠的,因為若是沒有附加投保內陸運輸段的風險,一旦貨物是在內陸運輸途中因交通工具傾覆等原因造成損失,則並不包含在保障範圍內,許多理賠的紛爭便由此而生。

而另一種情況,在貿易條件下不包含保險的交易往往最容易被忽略,例如:FOB、C&F等情況,出口商對貨物的保險利益僅止於交貨港,也就是啟運港,常常忘了為貨物規劃在交貨前內陸運輸部分的保障,雖然在貿易條件中出口商並不需要負責為貨物購買保險,然為轉嫁這段路程的風險,完整的規劃不應該漏掉這一段。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民國九十年的納莉風災,置放於貨櫃場中許多等待裝船的貨櫃都被沖刷到基隆河之中,櫃中的貨物幾乎全部泡水或是因碰撞而損壞,這種情況,若是未附加內陸險,即便保單是以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的全險承保,貨物的損失仍無法獲得理賠。 繼續閱讀…

醫療糾紛多 醫事責任險漸夯【工商時報/黃惠聆】

要解決醫療糾紛,推廣醫療相關的責任保險確實非常重要,但是釐清醫師責任保險的理賠基礎就顯得非常重要了,所謂醫師責任保險的理賠基礎大概可以分為三種,一是過失責任,二是嚴格責任,三是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是指病人必須舉證醫師有過失,或者由醫療糾紛鑑定單位鑑定出醫師有過失,醫師要負賠償之責時,這張保單才理賠,嚴格責任則是由醫師來舉証證明自己沒有過失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醫師或病患都不需要去證明有無過失,都要由醫師來賠償。

這三種情形,過失責任基礎幾乎保護不到病患的權益,而無過失責任似乎對醫師又太嚴苛,導致醫界大反彈,因此嚴格責任基礎似乎比較合乎公正合理的社會原則,不過實際在執行的時候,包括鑑定單位的選定,或保單的設計與核保理賠程序都必須審慎處理。另外如果要採取強制責任的方式,則可能可以借鏡強制車險的概念,也就是說基層責任以無過失責任為基礎,超額責任則改為過失責任,如此一來,病患的權益照顧到了,醫師也可以有保險的保障,至於保險公司的處理也會比較合理簡單。

合庫搶案/最新銀行內部監視器曝光! 搶匪跳過櫃台搶錢殺行員【ETtoday】

銀行櫃台搶案終究還是再度發生了,對銀行來說當然要投保現金保險,其承保範圍為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一)在保險單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二)在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三)在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基本上標準保單規定僅承保現金之損失,但可加保支票、匯票、印花稅票、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之損失。在保險事故方面另可視實際需要而加保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颱風、地震、洪水及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損失。另外本保單所指「金庫」、「保險櫃」、「櫃檯」的定義與被保險人的實際置放現金及有價證券之處是否吻合應予再確認。至於在辦公室時間以外發生之櫃檯現金之損失,保單通常則不予承保。

上市櫃企業一定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文:江朝峰】

常見一些大廠意外發生大火造成了相當嚴重的損失,如果已經投保了火災保險,因此火災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原則上會依據保單的規定來加以補償,但是除財產被燒毀的損失之外,企業還會面臨因而引起生產效能不足的損失,如果受災企業危機管理得當,能夠在原本就比較分散的產能間重新調配,將損失限制在最小的範圍內,不過實際上並不是每家企業都能夠這麼幸運,因此針對因為各種保險事故發生後所引起營運的中斷,其實投保營業中斷保險才是最經濟、簡單、有效的企業風險管理對策。

所謂營業中斷保險是指保障企業(被保險人)因火災或其附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毀損而導致營業停頓,而影響了原可賺取的預期利潤以及發生持續費用的損失。其中預期利潤指的是未來一定期間原本可以賺取但因為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賺取的利潤,而持續費用則是指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仍然要繼續支付的費用,簡單來說企業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無法繼續營運,其原應有的淨利收入、薪資或固定費用支出等,皆可由營業中斷保險保障。前述這兩大項目的額度則必須在投保之前由保險公司協助計算出來作為未來理賠的依據,不過也可以因為企業特質的不同而選擇僅投保持續費用即可。

由於營業中斷保險是火災保險的附加險,因此理賠的前提是必須有保險事故的發生而且這些事故造成了保險財產的損失,並因而引發了營業中斷,此時所損失的預期利潤與持續費用才能加以理賠,舉例來說,某企業投保了火災保險附加地震與爆炸險再加保了營業中斷險,現在如果發生了颱風摧毀廠房造成企業營業中斷,但因為該企業並未附加颱風險所以除了財產的直接損失不能賠償之外,颱風所造成的營業中斷也當然不能理賠,另外如果是發生了地震,企業本身並未受損但因交通受阻而無法繼續營運,此時由於並未發生直接損失所以也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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