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性競爭是未來的主流?【文:江朝峰】

這些年來台灣產險業仍然處於激烈的價格競爭,其原因如前所述已是相當清楚,事實上,無論從全世界壽產險保費收入比與產險密度來分析或從台灣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消費能力、社會結構而言,也具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

而這個空間,就是個人性保險業務的主動行銷,因此如何運用競爭策略進而決定區隔市場,再以相對應的行銷組合如商品、價格、通路與促銷活動,來達成行銷目標,將會是未來產險行銷的主流,若果,則合作性競爭將會取代絕對性競爭,如下圖所示。

合作性競爭與絕對性競爭的概念差異

絕對性競爭 合作性競爭
競爭存在於保險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 競爭存在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之間
以服務附加價值提升為主 以價格戰為主
互相挖角與攻擊 提升形象、運用行銷策略
同一個市場互相吞食 整體市場的擴大

但是在開放行動電話的經營之後,在激烈競爭之下,不同需求的潛在用戶被激發出來,用戶成倍數成長,不使用行動電話的人不再覺得理所當然,因為行動電話已成了必需品。因此在產險業邁入了合作性競爭的時代後,競爭的重點將會放在誰更能發掘潛在客戶,誰較能滿足不同需求的客戶,其間存在著觀念上的合作與行動上的競爭,配合整體市場的背景,個人性保險業務的行銷將在世紀交替之際成為產險業最重要的課題。保險公司在發掘了消費者的需求之後,將會儘量滿足消費者需求以擴大市場,因此純粹考慮價格以外的消費者之需求獲得滿足之後,整體市場即會比較有機會擴大。猶如行動電話市場,在中華電信獨家經營的時期,其用戶很難突破一百萬戶,原因非常簡單,只有特別需求的人才會使用行動電話,因此行動電話被定義為奢侈品,不使用的人覺得理所當然。

前9月逾4.4億 產險網路投保 年拚7億【工商時報/黃惠聆】

台灣網路行銷已經落後其他國家一大截,原因無他,慎重而已,國際管理顧問公司埃森哲(Accenture)日前公布全球保戶,有2/3考慮透過保險公司以外的通路買保險,且有23%的受訪民眾說,會考慮上網買保險。以前在台灣的保險歷史上,以往僅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可以從事業務招攬工作,一直到業務員合法化之後(After 1992),在保險業務統計上才出現直接業務的統計數字,目前我國產險業的行銷通路主要分成業務員通路、保險經紀人通路、保險代理人通路。

網路行銷具高效率,且因為省去人力媒介,保費可能會更便宜,也更具個人隱私。但在許多國家推動線上投保同時,台灣卻進度有限,尤其保險經紀人仍然無法經營網路保險,這將使得網路保險的發展受到很大的限制。埃森哲分析,雲端世代民眾不再具有高忠誠度,在網路新通路加入後,預估未來1年,全球保險市場將有4000億美元保費、約12兆台幣,會因通路改變而轉手。

電池起火? 北市停車場露營車燒成骨架【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如果是電池起火,那麼就非常可能涉及產品責任保險,對於製造商來說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是一定的措施,所謂產品責任保險簡單的說,就是在保障產品製造廠商、包裝廠商、加工廠商、代理商或經銷商等,因為產品的瑕疵或缺陷而造成消費者或第三人受到損害時,所可能因而產生的賠償責任,其中應投保的對象從開始製造到交到消費者手中一系列的所有企業廠家,原因很簡單與產品相關的所有廠商至少都會因連帶責任而牽扯其間。

至於所謂產品的瑕疵或缺陷則至少有三類狀況,包括設計錯誤、製造錯誤與使用說明不當,其中設計錯誤即產品因設計程式、規格之錯誤,造成同一系列製造、生產之產品都有瑕疵。製造錯誤則是指產品的設計雖然沒有問題,但在製造過程中由於人為疏忽或機械故障而造成產品的瑕疵,至於使用說明不當方面指的是產品設計及製造雖均符合標準,但各種產品特性不同,如果製造廠商沒有適當說明或警告,就有可能造成使用人於使用時發生意外。

產險保單難以推廣的原因?【文:江朝峰】

並不是因為有人把產險叫做“慘險”所以才沒人要買,而是由於財產保險的商品與一般的有形商品在特性上有相當大的差異,造成台灣地區一般民眾多年來對產險的接受度一直不高,但是環視全球,只要是經濟比較成熟,人民素質比較高的國家,對產險卻都是非常的認同,因此台灣地區到底是經濟尚未成熟,還是人民素質水準還不夠才會造成現在的情況?真值得深入研究一下,不過至少要能夠克服下列幾個產險的困難點:

(一)產品的無形性

保險產品主要係以無形之允諾作為設計重點,也因此其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接受度較低。例如;火險乃對承保房屋發生承保事故所致的損失承諾提供補償,不似電冰箱、電視等有形產品,顧客看得見、摸得著,而易於接受。

(二)消費者缺乏購買慾

大多數人並沒有保險的觀念,或者因為對危險的認識不清,或者因為錯估危險,而認為無保險之必要,或對保險人之經營不滿而拒絕保險、厭惡保險。這些特性都會令消費者對保險商品缺乏購買慾。

(三)效用的非立即性

由於保險公司所銷售的商品係對未來之允諾,因此,很難立即顯現其實質利益,與有形產品相較之下,很明顯的位居劣勢。例如於購買前,椅子可以試坐,香水可以試用。購買後,車子可以立即駕駛,牛肉麵可以立即享用,並可以獲得立即的滿足,但是保險卻無法使消費者在購買前或購買後獲得立即享有效用的實質感。

(四)負情緒性 繼續閱讀…

汽車保險之責任險 到底該保多少?【大紀元】

本文雖然是談的是美國的華人保險概念,但想來在台灣也是適用的,雖然目前強制汽車責任險投保率已相當普及,但我國強制險採用的是限額無過失責任的制度,事實上當車禍發生時除了強制險的基本賠償之外(通常受害人一方會當做是基本權益),有肇責的一方可能還必須負擔包括受害人的人身與財產損害的過失賠償責任,尤其如果肇事的被保險人是公司甚至是知名的公司,求償的金額也有可能被拉高,所以在公司車隊保險規劃時,一定要將以過失責任為基礎的汽車任意險規劃進來,才能真正獲得保障。

另外車禍後若有巨額的看護費用,總賠償金額就會很高,甚至出現超過2000萬賠償金的判例,其實若不計看護費用,單就死亡殘廢、收入損失、醫療及其相關費用、精神補償等,一個受害人求償千萬也是相當合理的要求,而目前一般人投保汽車責任保險,除了強制險之外多僅加保任意責任險100萬~300萬,基本上應該遠遠不夠,因此就風險管理的角度上來看,加高汽車第三人責任的保險限額,才是免除一輩子負債的最佳個人理財的基本觀念,以目前的社會狀況,規劃額度至少應加保五百萬元以上方能真正符合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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