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車案 產險擬代位求償【經濟日報/楊筱筠】

【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之索賠求償權的權利。“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資料來源:MBA智庫百科)

產險業,小心行銷近視病【文:江朝峰】

行銷乃企業活動的重心與樞紐所在,其自不能獨立於社會與環境之外,反而更要適應與創造環境。一般而言,大概可將其區分為五個階段包括:生產觀念(Production Concept)、產品觀念(Product Concept)、銷售觀念(Selling Concept)、行銷觀念(Marketing Concept)、社會行銷觀念(Societial Marketing Concept)。

其中在產品觀念(Product Concept)的行銷概念中,會認為消費者所要的是品質、設計、功能、色彩都最好的商品,因此廠商的任務就是做出最好的產品,消費者即會主動購買。

然而當廠商只一味重視產品本身品質改良,而不注意或了解到消費者本身的實質需要與慾望,就算產品或服務已近完美,卻仍無法避免衰敗的命運,此即著名行銷學者李維特(Levitt)所提的「行銷近視病」或稱行銷迷思的概念,企業者僅只注重產品觀念便落入了行銷迷思。

例如,美國的鐵路事業早年雖曾有輝煌的歲月,但後來卻衰敗不振,甚至結束營業,此乃因他們將公司目標定義在提供最好的鐵路載送,而非提供最佳的運輸服務,最後,其業務遂為高速快車,航空客機所取代,此乃肇因於未深刻了解消費者的需求,因此「行銷近視病」突出了產品觀念的歧誤之處。

其對行銷人員含意為:

1. 消費者的需求才是行銷的源頭,掌握源頭才能對症下藥。

2. 消費者的需求是隨著時空的轉變而有所不同,因此必須隨時了解最新的變化。

3. 生產導向的時代環境背景條件已然不再存在,因此,行銷導向乃必然的趨勢。 繼續閱讀…

倫敦大火350週年 特展重現當年災難 【中央社】

【豐林保險評論】

西元1666年倫敦發生大火,事發地點是靠近倫敦橋附近的1家烘焙店,一連燒了5天,八成的倫敦金融城付之一炬,損失慘重,燒毀了13200戶,約有10萬人因此無家可歸,所幸很多人逃出火場,因此喪命的人並不多。當年發生大火的原因猜測很多,可能是木材掉到火爐上,烘焙師凌晨1時被屋內的煙霧嗆醒,他和家人跳窗逃生,大火自此一發不可收拾。

倫敦當時遭遇乾旱多時,東倫敦刮起暴風,使大火迅速蔓延,加上大火發生時是深夜,民眾來不及撲滅,同時事發地點的建築物多是木造,附近都是小巷,還有不少倉庫裡存放酒精飲料和乾草,都使大火情況雪上加霜。這場大火也燒出了第一家民營的火災保險公司,倫敦大火之後到了1667 巴彭醫生創立火災保險事務所,開始了民營的火災保險產業到了1683友愛社攜手社成立(Mutual),到了1710成立了太陽火災保險公司,此後設立火災保險公司就如雨後春筍般地成了一股風潮。

借Ubike享有綜合險?金管會:將研議保單【工商時報/彭禎伶】

【豐林保險評論】

U-bike要有保險好像不需要這麼複雜,騎U-bike 若發生意外,其實真的是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是道路設施不良,例如路面不平或人孔蓋路面不平整等原因,那麼可能應該由政府來負責任,也就是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是 U-bike保養不當,那麼當然要求 U-bike 公司依法來賠償,而 U-bike 公司就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今天是自行車本身設計或製造的瑕疵,則是自行車商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目前若要求要投保傷害保險,而且是不記名的傷害險,以保單的本性來說是有點困難,保費不太容易精算,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基於這樣的原因,其實也可以考慮用原 U-bike 公司所投保的公共意外保險去展延承保範圍,包括到使用者的意外,而且因為使用者與 U-bike 公司是消費者的關係,所以適用消保法屬於無過失概念,如此幾乎跟傷害險的賠償差不多,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服務跟價格的選擇【文:江朝峰】

對保險的購買者來說,如何以服務為選擇的關鍵,實為未來保險市場演變的最重要趨勢,很多企業的保險承辦總是藉口說對保險不了解,所以在選擇保險經紀公司或保險公司時,只能以價格做為唯一的標準,況且以後也不一定會由該承辦繼續辦,因此選最低價就沒錯,但這個邏輯顯然會經不起時間的考驗,因為保險的報價可以暗藏玄機的地方非常多,所以表面上看到的低價可能不是最低價。

除此之外,保險的附加價值才是最重要的重點,而保險的價值基本上不外乎專業、誠信、服務。而這三項基本價值是任何承辦從與保險公司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接洽的會談中可以充分了解的,如果還無法完全判斷,請這些各公司的保險公司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同時做一次一個鐘頭的簡報,讓他們彼此過過招抒發己見,再不明瞭也就明瞭了。

除此之外,這幾年產險業的競爭已經進入白熱化的階段了,費率的下殺幾乎讓保險公司招架不住,事實上目前的費率競爭也幾乎到了底線了,如果費率再無止境的下降,甚至消費者都要質疑萬一發生了事故,保險公司會理賠嗎?因此產險業者都有共識,應該把競爭的重心轉到非價格的因素,其中對保險公司的申訴率,當然是值得消費者投保前做做功課的一項,不過運用統計資料通常要小心,首先件數與比率的關係必須加以釐清。第二,申訴的內容應該再細分,否則百萬賠案與百元誤會的申訴站在同一個基準,也可能會失衡了。

最後,各險種的狀況可能會差很大,一件千萬火險賠案絕非幾天內可以調查清楚的,所以主管機關在提供申訴資訊時,應該更為完整的進一步主動分析,如此消費者才有例可尋,當然話說回來,畢竟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是保險契約兩造相對的當事人,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永遠都是弱勢,要期待保險公司(或其業務員)可以公正無私的幫保戶爭取理賠權利,無疑是緣木求魚,所以如果消費者能夠選擇夠專業服務強的保險公司業務員或保險經紀人,來協助處理所有保險相關事務,或許這才是制度解決問題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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