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檢視保單以保障權益【文:江朝峰】

  一般企業買了保險之後,收到保單的第一個動作大概都是直接歸檔或甚至就丟到抽屜,直到有一天萬一不幸發生保險事故時,才會急急忙忙調出保單來加以審視(如果找得到保單的話),而這個時候又會發現不知要如何看起,因為投保的時候常只聽保險營業人員的口頭解釋,或只看到書面建議,但都沒有正式看過條款,所以如果收到保單當時就直接歸檔的話,等到真正看到保單時,就會不知從何看起,而且畢竟保險事務並非一般中小企業的日常業務,任何老闆、財務主管或經辦也都不會整天與保險為伍,可想而知對保險當然不是很熟悉,所以到了發生事故時才傖促的想去了解保單內容,看不懂似乎也是很正常的事,所以利用投保前保險營業人員剛解說過的時機,被保險人對保險內容比較熟悉之際,收到了保單就在保單上做一些註記與說明,萬一遇到不了解時還可以即時跟保險公司討論,相信對維護自身的權益與未來理賠的處理一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其實在收到的保單後首先應該把與保險相關尤其是理賠的聯絡人員、聯絡方式註記或黏貼在保單上,以備不時之需,接著再開始審閱保單,一般來說在實務上保單的結構可以概分為保單應記載事項、基本條款、批單或批註、特約條款等,在保單應記載事項的部份,雖然各種保險的格式容或稍有不同,但通常至少會包括被保險人名稱及經營業務、標地物處所、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的種類,保險費等項目,這些記載由於關係到保險權益,因此仔細檢查與核對是否正確就非常重要,尤其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數字有誤在理賠時很容易滋生困擾。 繼續閱讀…

遭疑釀火災 業者想推天燈險【中國時報/曾百村、洪凱音】

【豐林保險評論】

用天燈險的概念確實有困難,也就是說由天燈業者各自去投保由產險公司新研發天燈保險?確實不太可行,不過如果換個方向,由天燈業者籌組一個聯誼會或公會,然後由這個公會或聯誼會的名義去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費擇一個天燈業者的營業額去做分攤,而萬一因為天燈有造成火災或其他損失,由這張保單來買單,而自負額以下或限額以上再由這個公會或聯誼會來負擔,或許可行。

其實所謂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上是承保因為企業或組織或主辦活動的單位員工的行為或設備的問題而造成顧客、來賓或其他人的人或財產受到損害而加以賠償的責任保險。譬如說主辦活動的單位(天燈公會或聯誼會)其舉辦的活動中因執行或管理問題而造成他人受有損害即是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的保障範圍,因此實在不需再研發所謂天燈保險,只要好好運用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即可行。

轟!12樓高鷹架倒塌 計程車險遭壓扁【TVBS/林彥汝】

【豐林保險評論】

施工廠商在施工地點因為施工不慎造成意外事故,而引發人員傷亡時有所聞,其中一種情況是造成自己施工員工的傷亡,譬如建築工人未綁安全帶自工地高處墜樓身亡;另一種情形則是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他人員如路人或訪客的傷亡,當然在發生意外事故之後,都會由有關當局來釐清責任,該由誰來負起刑事、民事的相關責任。

不過,除了責任的判定與歸屬之外,營建業對於這一類的安全事故其實已經相當有經驗,如在營建的過程中因施工疏忽而造成他人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有損失,舉例來說,因施工不慎導致建築中鷹架倒塌而造成停放工地外的他人汽車毀損,此際當然負有損害賠償的責任。另外如專業責任或契約責任,雖然所潛藏之風險較難評估,但在工程進行之初就勢必請法律專家做全面性的衡量以免誤觸法律的陷阱。

桃園大火 壽險理賠逾2400萬【中國時報/邱琮皓】

【豐林保險評論】

除了壽險理賠之外,大部分有工作人員都會有社會保險的保障,公務人員與公立學校老師有公保、私立學校老師有私教人員保險、農漁民有農漁保、勞工朋友有勞保,所以當任何意外發生,都會有社會保險的死亡給付,除此之外很多公司團體都有團體保險,所以也會有團體保險的死亡給付,再加上多數人多少都會投保意外險,林林總總加起來總金額也不小。

至於在責任的部分,如果發生意外的場所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那麼我們就要來看負責人有沒有責任跟死者是否為消費者,首先若是這個場所的消費者,那麼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只要死亡與該場所發生的事件有因果關係,那麼無論負責人或該場所有無責任都要負責,而該保單也必要賠償,但如果不是消費者,那麼就要看該場所與其負責人是否有責任而決定是否應該理賠。

Ubike投保責任險有解【工商時報/黃惠聆】

【豐林保險評論】

U-bike要有保險好像不需要這麼複雜,騎U-bike 若發生意外,其實真的是要看是誰的責任,如果是道路設施不良,例如路面不平或人孔蓋路面不平整等原因,那麼可能應該由政府來負責任,也就是申請國家賠償,如果是 U-bike保養不當,那麼當然要求 U-bike 公司依法來賠償,而 U-bike 公司就需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如果今天是自行車本身設計或製造的瑕疵,則是自行車商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目前若要求要投保傷害保險,而且是不記名的傷害險,以保單的本性來說是有點困難,保費不太容易精算,對保險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基於這樣的原因,其實也可以考慮用原 U-bike 公司所投保的公共意外保險去展延承保範圍,包括到使用者的意外,而且因為使用者與 U-bike 公司是消費者的關係,所以適用消保法屬於無過失概念,如此幾乎跟傷害險的賠償差不多,或許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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