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再保險的基本型態可以包括比例行與非比例行兩大類,兩者以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的權利義務有無比例關係來加以區分,前者最常見有比率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兩種,但在合約再保中更常見的是混合運用;後者較常見的則是超額賠款再保險與超率賠款再保險,茲分述如下:
一、比例再保險(Proportional)
一般來說,溢額再保險並不適用臨分的方式,而在再保險合約運用時,比率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常被合併運用在一個合約再保中。另外無論比率再保險與溢額再保險,其都是以保險金額作為分保的基礎。
(一)、比率再保險(Quota Share Reinsurance )
由保險人分出一定比率的風險給再保險人承擔的再保險型態,譬如保險人承保了一座工廠,保額為十億新台幣,保險人自己自留了40%的風險,而分出60%也就是六億的風險給再保險人,比率再保險的運用非常簡單有效,也因此是運用得最廣泛的再保險型態之一。
(二)、溢額再保險(Surplus Reinsurance)
所謂溢額再保險係指保險人將其承保的風險,其超過自留額的保險金額,依照事先約定的線數(Lines)分配再保險人的一種再保型態,譬如說自留額為五千萬,分配的線的限額為一億新台幣,一共有七線,那麼,最多就可以吸收七億五千萬的保額風險。
二、非比例再保險(Non-Proportional)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