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風險管理三項原則【文:江朝峰】

近年來每年幾乎都有颱風洪水肆虐台灣,而且每年都會發生數千起的火災或爆炸,甚至有偶發侵害性的地震,其中受損的企業工廠、公司行號修復時程不一,然而觀察損害相對資產較為嚴重而又未適時移轉風險的企業,會發現這是在企業風險管理方面計劃或執行的比較不嚴謹的結果。其實以台灣地區幾乎每年都會面臨各類天災人禍的威脅,如果沒有將災害列為企業主要必須管理的風險,這類企業也將喪失專業的經營優勢;因為在台灣地區災害的發生不只是可能造成財產的損失而已,也會影響到企業營運企劃是否能安全的執行,更關係到企業預期利潤能否達成,同時也代表著對股東、員工與上下游廠商的責任,所以如何去減少或避免或移轉各種災害所帶來的損失威脅,當然非常重要,而在規劃各種災害的風險管理過程中,幾個重要原則就必須加以注意。

一、不要忽視損失發生的機會

這幾年台灣地區飽受淹水之苦,以前從不淹水的地區陸續都遭受到了水患侵害,雖然大家在災後都會事後孔明的指出事故成因所在,然而就機率的角度來看,損失的可能性一直都是存在的,只是機率高或低的問題,再加上近年來環境變遷頗巨,任何時間地點都有發生各種災害的可能性,以地震而言,雖然以目前的科學水準已經知道五十幾條斷層帶,但是未知的斷層及其他危險因素都可能因地殼的持續變動而受到干擾,因此站在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任何損失的機會隨時都存在,所以千萬不能忽視各種災害風險所帶來的影響。

 

 二、不要承擔無法承擔的損失 繼續閱讀…

創新保單獨賣期 延至一年【經濟日報/邱金蘭】

【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單跟一般商品的最大不同就是,保單本身其實不是商品,它真正賣的是一份承諾,那份承諾你是看不到摸不到的,保單只是把這份承諾寫成文字而已,所以要仿效保單真的很容易,只要影印然後換保險公司的名字就好了,因此從以往以來,只要有保險公司發展了新商品,通常就會立即被其他保險公司複製,所以不用多久全市場就都會有這一張保單。

這個結果告訴我們的是你不需要花力氣去發展新商品,只要別人有新商品開賣,只要照抄不誤就好了,因此市場上就會變成只有價格競爭的不好現象,甚至有些保險公司並不瞭解該新商品的真正意涵,結果造成了許多保險消費者糾紛,嚴重影響到保險界的形象,另外也因為如此,所以沒有保險公司想要發展新商品,所以沒有差異化商品,市場只能停滯,獨賣期是非常好的做法,以前做過效果不彰,希望這次能有所突破,甚至獨賣期最好能延長為三年。

 

地震險擴大版 家具也能保【蘋果日報/林潔禎】

【豐林保險評論】

我國的住宅保險稱之為住宅火災地震基本保險,截至目前為止,投保率已經超過三成,看起來保障的覆蓋率已經不錯了,其係因為向銀行貸款才會來投保這個保險,所以並不是一般民眾的真正投保意願,不過至少已經有三成民眾有了基本的保障,也算是很好的一項政策了,但是這項保險也一直都只有基本的保障而已,如今保險公司願意強力介入並加碼演出,確實是大家的福氣。

基本上能夠支持擴大保障的真正原因,是因為損失率非常好,也就是保費有超收之嫌,如今先拿一部份來擴大承保範圍似乎也是合理的方式,不過從所增加的承保範圍來看,以後應該還有機會再度擴大承保範圍,因為真正的大風險如地震、颱風、洪水等天災,尚未納入保障,還有不足額保險也還有可能發生,加上動產的賠償也非常有限,如果克服了這些部分,那就可以變成了真正的居家綜合保險了。   

 

企業風險連貫性分析【文:江朝峰】

 一般而言,在分析企業或個人需求的險種時,都沒有考慮到時間性的動態因素,而企業保險規劃一般總著重於特定時間點對保險的需求。

但事實上企業對保險的需求是動態的,因應不同時間有不同的需求,因此靜態的一般性分析有時對企業的保險安排反而會有負面影響。例如:企業新建廠房時,會考慮到營造工程保險,但在營造工程保險效力終止之際,如接管、驗收、使用或保險期間終止之際,如何銜接火災及其附加險或責任保險等,或多或少都會產生一些問題。

又譬如貨物生產後,如何由火災保險轉移為運輸保險,都不是一般性分析會注意到的項目,但其實這些問題才是企業最應重視的問題之一,因為各險種的承保範圍、承保條件、金額之規範不盡相同,如何確保企業之保障,則須多訓練連貫性分析法。

茲以新建廠房為例,在考慮營造工程保險之前,就應先考慮是否有採購機器設備或特殊建材的運輸保險(包括進口的貨物運輸保險或國內的內陸運輸保險);機器在安裝時的危險是否已包括在營造工程保險之中,若否就應另行安排安裝工程保險;貨物原料在生產之前是否應先安排運輸保險或火災保險(儲存),生產後開始銷貨前是否考慮產品責任保險、運輸保險等;而機器設備在安裝完成後,應否考慮機械保險、火災及其附加險、利潤損失保險等;廠房在營造工程險之後,如何銜接火災及其附加險、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吊車作業疏失 壓死1工人【中央社/王鴻國】

【豐林保險評論】

所謂僱主責任險就是當受僱員工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受傷或死亡時,將企業對員工依法所需負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轉移由保險公司承擔的一種保險。需要這種保險保障的僱主遍及各行各業包括一般商店、行號、辦公室、工廠、貿易商、報關行、加油站、餐飲業、連鎖店、量販店、超市、幼稚園、補習班等等。這些企業行號在經營的過程中,對於責任上的風險除了公共意外責任險已被廣為接受之外,其實僱主責任保險也非常重要,因為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保障的是企業對第三人的法律責任,而僱主責任保險則是保障企業對自己員工的法律責任,兩者兼備則法律風險的基本完整性就大致足夠了。

當然企業在投保時,首先必須注意的是僱主責任保險是針對僱主「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予以承保,所以必須先了解所謂的「依法」所可能包括到的法律層面;另外僱主責任保險保障的重點為僱主責任而非員工福利,因此若有保險事故發生時,原則上應由僱主來申請理賠;最後關於團體傷害保險與僱主責任保險常被誤解為可互相取代,其實這兩個險種所要保障的標的基本上並不一樣,因此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互衝突,換句話說企業需要團體保險但也同時需要僱主責任保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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