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先付保費 恐遭拒保【經濟日報/陳駿逸】

 

 

【豐林保險評論】

收到保費再出單,對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代理公司當然是好事,因為歷史的原因,產險業客戶繳費的習慣一直不太好,出了保單不繳費拖上一兩個月,已經是司空見慣,至於積欠半年才繳費也偶而發生,甚至有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或分公司主管,看到收費系統如此寬鬆,他的客戶雖然早早就繳了費,這些業務員或分公司主管卻將保費放在自己帳戶生利息,也不願上繳財務部,如此一來,保險公司的現金流量與財務運作就比較容易出問題。甚至也比較容易出現業務員挪用保費的情形。

所以見費出單或收費出單對健全保險業確實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但是保險契約效力是否以收到保費為依歸?卻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依據保險學的理論,保險契約是口頭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保險公司跟被保險人)同意,一方有要約的意思表示,一方為之承諾,契約即為生效,所以如果保險費還沒交,此時出險了,那保險公司要不要賠?這個打起官司來會很麻煩,因為這種情況會造成社會大眾對保險行業失去信心,而對於強調最大誠信原則的保險業來說,情何以堪?

產險推健康險 排除死亡給付【經濟日報/邱金蘭】

 

【豐林保險評論】

產險業自2009年開始銷售健康保險,但為與壽險公司賣的健康險區別,簡單的說產險公司賣的健康險特點是免綁高保費的壽險主約、免體檢、保費低廉,但是就是不保證續保;而壽險公司的健康險剛好相反,大都保證續保但保費很貴,不過因為壽險業有大批的業務部隊負責行銷,因此貴不貴不會是問題;而且就技術上來說,目前產壽險的健康險的銷售對象應該不相同,也就是行銷學上的不同的市場區隔,希望產險公司能夠找到符合目前特性的族群,以彌補過去壽險公司不足之處。

基本上,等到產險業經營健康險到一定經驗之後,若能與壽險公司獲得同樣經營保證續保的健康險的許可之後,相信屆時消費者將會獲得更多更大的利益。但是產險業還沒等到保證續保,卻等到不能加入死亡給付,如此一來,產險業應該很難把健康險做起來了,不過其實產險業還有很多險種可以發揮,不要做健康險也不見得不好,畢竟產險業對健康風險了解的並不透徹,又喜歡一窩蜂行銷,銷售健康險的風險實在不好預估。

四種方法管理企業風險

 

文:江朝峰

在實務上處理企業風險的方法非常多,不過至少可以包括迴避風險、自留風險、控制風險、移轉風險等四大類,其中迴避風險係屬於消極的策略比較不被建議採行,譬如開玩笑的說為了怕離婚所以就不要去結婚,或者說為了怕失戀所以不要談戀愛,這種消極的觀念猶如企業為了怕發生火災而不去興建新廠房,為了怕訪客發生意外引發公共意外責任而不准訪客參觀等,諸如此類,企業如果是為了迴避風險而影響經營的企圖心,當然並不是一個最好的選擇。

自留風險則是指有計劃性的考量了成本效益後,由企業本身自行承擔一部份或全部的風險,譬如企業在購買保險時設定自負額來承擔一定額度以下的意外損失,如果自負額度設定得當,則能適當的節約保費成本;或者企業會對某些種類的風險選擇自行承擔萬一發生時的損失,譬如龍捲風或遭航空器撞擊的風險,在企業有對應措施的前提下也可以選擇自留;至於全部計劃性自留的情形在國內則比較少,一種稱之為自己保險一種則稱之為專屬保險,前者有類似保險架構的計劃但不設立保險公司,後者則設立保險公司來承保企業集團的風險,這兩種方式的前提都需要政府相關單位的全力支持,再加上企業集團必須具備一定規模與條件才能運作。

至於控制風險在實務上又稱為損害防阻,包括目的在減少意外發生次數的損失預防,與降低意外事故發生嚴重性的損失抑減,由於損害防阻直接關係到意外發生的頻率跟幅度,因此通常最受到大型企業的重視,不過因為大多損害防阻的策略都會牽涉到執行成本的問題,所以大多企業無法確實去施行損害防阻的工作,例如具有滅火強效的自動灑水設備,理論上需求性非常的高,但若牽涉到安裝成本與影響正常工作進度成本時,就很容易被延宕下來,因此純就風險的考量來落實損害防阻,而避免因為沒有徹底執行所造成的遺憾,對一般企業來說,損害防阻在企業經營的角度上就非常重要,事實上從歷年來的損失經驗都一再的驗證這一個觀點。 繼續閱讀…

強制險酒駕加費 學者:恐違法【現代保險/穆震宇】

 

 

【豐林保險評論】

保險費率的訂定原則包括公正、合理、適當、可行、穩定、融通以及損失預防的誘導性,當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屬於政策性保險,他跟一般商業保險基本上不太一樣,所以不能把這些費率訂定的基本原則全數套入,在強制汽車責任法第45條第三項規定:保險費率之訂定,以兼採從人因素與從車因素為原則,但得視社會實際情形擇一採用之。

 

由此觀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費率訂定仍然應該兼具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如今酒駕既然不是強制險的承保範圍,用來做為費率釐訂的因子,其邏輯似乎很有問題,就像一個結多次婚的被保險要加費嗎?一個不孝順父母的被保險人要加費嗎?小偷要不要加費?再進一步說,就算是跟損失有關,譬如說假設皮膚顏色愈深的人發生車禍的機率愈高,那麼黑人要不要加費?論述至此,其理自明。

8次超音波正常 女嬰卻沒手腳【自由時報/俞肇福、王凱琳】

 

【豐林保險評論】

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法院被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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