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地震險成長率 不如預期【工商時報/黃惠聆】

在保障房宅的各種制度中,保險是一種非常經濟、有效的工具,但從921集集大地震就可以看的出來,台灣的現況中保險能夠發揮的功能非常有限,原因很簡單,因為投保率太低,也因為這樣,在921集集大地震之後,政府研擬了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這個制度主要就是針對台灣地區具侵害型地震而設計,雖然投保率已經超過三成,但是其保障大都屬於部分保障,譬如分損不賠、全損有賠償限額、動產己能部分理賠、災損過大將減額賠償等等。

所以真正的保障效果恐怕很有限,何況這只是地震,其他會造成房宅及其動產損失的事故還有很多,譬如說颱風、洪水、龍捲風、海嘯、土石流等各種天災以及爆炸、火災、竊盜等各種人禍,所以目前的這張保單仍然不是保障人民最重要的房宅財產保障的最佳解決。因此,如何設計一套更有效率的方式,來保障人民維生必須的房宅保險制度,就是未來發展的重點。

研發農保新商品 有賞【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

台灣的農業保險終於一步一腳印地慢慢發展起來了,其實農業保險對任何一個國家的農民都有很重大的意義,以台灣來說,十幾年前發生了豬隻的口蹄疫事件,造成了豬農重大的損失,當時如果每一位豬農都有投保農業保險之中的家畜保險,則損失即可由保險人來賠付,豬農的損失可以彌補,政府也不用煩惱救濟的事。其實農業保險除了家畜以外的家禽、養殖業、農產品等也都可以納入農業保險的範圍,只是台灣地區主管機關似乎不是非常重視農業保險機制,也沒有積極在推廣。

目前農業保險能夠由產險業者來承保,真的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德政,未來除了所有的農作物之外,雞鴨鵝的家禽保險、牛羊豬的家畜保險與養殖類的魚類保險,相信在一定的程度上會對農漁民有非常重要的保障,最好是再由農委會補助農民一定比例的保險費或者強制投保,如此才能提高投保的數量,有利於費率的精算與掌握,也更有利於此類保險的存續。

運送貨物 應注意是否全程保障 【文:江朝峰】

台灣整體經濟的成長與進出口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係,而事實上歷年來進出口業務的成長對全國產值貢獻卓著,因此一般企業對進出口業務也非常的重視,不過對於關係到貨物安全的保險規劃方面則關注度就顯得比較低,通常認為只要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俗稱水險)就已經得到全面的保障,至於保單的內容如何則未必清楚,往往等到損失發生後才發現保障不足,因此如何在事前檢視保單內容來避免損失,應該是企業的進出口承辦人員一項非常重要的功課。

至於貨物運輸保險的規劃,一般來說第一步可以貿易條件的不同來做檢視。國際貿易買賣皆以貿易條件來劃分貨物的利益歸屬,貨物所有權者即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貨物運輸保險就是由此開始逐段規劃,從貨物開始運送一直到抵達受貨人指定之處所為止,最好能夠包含到全程的風險。如CIF為貿易條件的出口貨物,對於出口商而言,一直到貨物順利交付卸貨港為止都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完整的規劃應當是要將內陸段的風險一併考量在內,所以一般企業在投保貨物運輸保險時,只保了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由啟運港至卸貨港之間航程的風險是不夠的,因為若是沒有附加投保內陸運輸段的風險,一旦貨物是在內陸運輸途中因交通工具傾覆等原因造成損失,則並不包含在保障範圍內,許多理賠的紛爭便由此而生。

而另一種情況,在貿易條件下不包含保險的交易往往最容易被忽略,例如:FOB、C&F等情況,出口商對貨物的保險利益僅止於交貨港,也就是啟運港,常常忘了為貨物規劃在交貨前內陸運輸部分的保障,雖然在貿易條件中出口商並不需要負責為貨物購買保險,然為轉嫁這段路程的風險,完整的規劃不應該漏掉這一段。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民國九十年的納莉風災,置放於貨櫃場中許多等待裝船的貨櫃都被沖刷到基隆河之中,櫃中的貨物幾乎全部泡水或是因碰撞而損壞,這種情況,若是未附加內陸險,即便保單是以協會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的全險承保,貨物的損失仍無法獲得理賠。 繼續閱讀…

超商打工賺學費 竟遭搶劫險斷掌 【風傳媒/王君瑋】

超商的現金幾乎都有投保現金保險,所以再有正義感的打工學生也不應該奮力抵抗而造成遺憾,所謂現金保險係屬於犯罪保險的一種,可以包括運送中現金:在保險單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金庫現金:在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與櫃檯現金:在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不過現金保險的保險標的卻又可以包括到有價證券、貴重金屬等等,例如安琪公司某日遭竊,保險櫃被破壞,而其櫃中30餘萬現金及500萬未劃線支票皆不翼而飛,報警處理後,確定為失竊,該公司保有現金保險並附加有價證券之損失,因而獲得保險公司的全額理賠,後因支票止付得當,損失得以降至最低程度。因此銀行的金庫被盜也是可以用現金保險加保金庫黃金而獲得保障。

印度興建中的樓房坍塌 七死幾十人壓在瓦礫堆下【中廣新聞網】

當各項工程施工時,由於不像其他多數製造業或服務業是以較固定之地點、人員、設備及生產線進行重複性的生產或勞務提供,因此每一項營建工程都是一次性的特殊產品,其中因為地形、地質、參與者、資源、環境與天候等因素的組合,加上各因素間的複雜關聯性以及相互依存性的特質,使得各項工程在興建過程中隱含了相對複雜而多變的風險。另外有些工程在種類多樣性及專業分工之考量下,又常層層轉包,形成多重之承攬關係,在安全衛生管理的執行方面相對較為困難,所以所有風險都應該加以管理。

營建工程之風險種類繁多,也無法完全消除,故營造工程中最複雜的課題就是如何由各利害關係人適合的來分擔風險。通常業主(定作人)在此時會居於主動分配的地位,但若只是將風險移轉給營造廠商承擔,鑑於買方優勢及法規之限制,業主(定作人)就比較傾向於儘可能將風險交由承包商去承擔,然而承包商常為吸收風險可能勢須提高標價或者根本無法承擔,此時的風險移轉就未必最為恰當。所以業主(定作人)倘希望工程順利且經濟的完成,就應將各風險公平合理分配給參加各方分擔,主要原則就是承擔風險者必須是其中最能控制風險的一方,並能及時以最經濟的方法來加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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