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規劃的重要性【文:江朝峰】

近年來台灣已漸轉型為已開發國家,我國廠商亦多至海外投資,甚至部分產業已略具跨國性集團的規模,因此為該類企業做全球性的保險規劃,亦是我國產險業努力的目標。而這些業務係由我國保險公司統籌規劃,透過我國企業投資的國外當地保險公司簽單,並回分我國保險公司,其與前述接受型前衛業務不同,我們姑且稱這類業務為主導型前衛業務(Producing Fronting Business),此類業務將成為我國產險業未來國際業務中重要的一環。因此,對於目前的接受型前衛業務,實不應抱持排斥、批評的態度,反而應該積極地學習、研究與瞭解,並妥予規範,以免成為未來國際化的絆腳石。

無論前衛業務有何利弊,在跨國性企業日增、經濟國際化的潮流之下,我國產險業為了滿足跨國性企業的保險需求,由國內的保險公司依該企業母公司主保單的規範,按規定程序合法簽發台灣地區保單,再回分予母公司的國外保險公司確有其必要性。

另外,就漸成形為跨國集團的本國企業而言,主動去瞭解國際保單規劃亦有其必要,無論是運用差異性保單(DIC or DIL)或簡單的主導型前衛業務模式,都至少有下列的優點:

1、全面管理全球各分公司的危險及保險狀態。

2、成本的控制。

3、保障範圍的適切性。

4、財務調度能力。

5、理賠的主導與迅速性。

6、國際經管理念的意義。

因此,國際保險規劃對於跨國性質之企業,應為其必要瞭解的經營常識之一。 繼續閱讀…

婦搶銀樓金鍊!趁老闆為他客開門 跟溜 【TVBS】

【豐林保險評論】

銀樓珠寶店被搶劫或偷竊的機率非常之高,其實不只台灣,國際間珠寶被竊案件時有所聞,各國的珠寶展都發生過竊案,價值不斐的珠寶不翼而飛;有鑑於近年來犯罪手法日新月異,再加上意外常發生於百密一疏時,珠寶業者不僅要將自身的財富作好萬全的保護,對保險有非常強烈的需求,但也因為損失率頗高,所以願意提供保障的保險公司也不多。

基本上,銀樓珠寶商可以投保「銀樓珠寶商綜合保險」,其通常為概括式保單,除保單上的不保事項外,皆為承保事故。其承保範圍可以包括一、營業處所內收藏品,指被保險人擁有或受託之金銀珠寶,保險期間以一年度為基準。二、展覽陳列品,指被保險人邀請或受邀參加展覽之金銀珠寶,保險期間以展覽期間為限。三、運送品,承保被保險人運送金銀珠寶之風險,保險期間為運送起迄期間。

日系暢銷車被鎖定 同里9天丟兩台【民視新聞/李文華】

【豐林保險評論】

台灣地區汽車竊盜猖獗,每年失竊汽車輛數高達數萬輛,而且竊賊集團專挑高單價或暢銷車種下手以便銷贓,至於一般車種也會有跑單幫的竊賊覬覦,因此台灣地區汽車對竊盜險的需求可以說相當高,而目前的汽車竊盜險費率可以說是非常合理,企業應善加利用。另外汽車竊盜險有自負額十%與二十%兩種形式,當然二十%自負額保費要比十%來的便宜,企業車主應衡量自身整體車隊的管理情形來加以選擇。

而目前有投保的年失竊車輛數約為每年一萬輛,只佔失竊總量數的25%,也就是說大部分的汽車都沒有投保汽車竊盜險,所以對所有的車主來說,就風險管理的角度而言,失竊率高就值得用保險的方式來處理,至於以成本效益來看,目前的竊盜險費率平均不到百分之一,應該算是非常合理的保費成本,因此結論是大多數的汽車都應該投保汽車竊盜險。

住宅火險 全台投保率僅3成【中國時報/洪凱音】

【豐林保險評論】

為什麼投保率只有三成?那是因為只有去銀行貸款的民眾才會被銀行要求要投保,所以這不是一個真正對保險的需求,因此這個需求沒有真正被提升,投保率就無法提高,另外對背負數百萬元房貸的民眾來說,即使住宅地震險的年保費僅1,350元,仍是一筆負擔,若要加保颱風洪水險難上加難,政府如果要提高民眾天災保障的需求,不妨給予稅額上的優惠,來快速拉升投保率。

譬如說每年報稅若採取列舉申報,除勞健保外,每人有2.4萬元的壽險列舉扣除額,但對於有保家衛民功用的住宅或居家保險,如地震險、颱風洪水險或居家綜合險等,若能享有一定的稅額優惠,如1萬元列舉扣除額,則民眾投保率一定能快速拉升。另外要提高民眾投保居家綜合險的比重,銀行可以仿效歐美國家,建立IPI的制度。而所謂IPI指的是利息(Interest)、本金(Principal)、保險費(Insurance),而制度最大的目的是將居家綜合險的保費比照利息、本金分散在每月還款時繳納,透過每月分攤保費的機制,讓民眾願意投保比較完整的居家綜合險,對於民眾獲得真正的保障以及銀行債權保全,都有雙面的正向意義。

遭控醫療疏失 近3萬網友聲援陳志堯【奇摩即時新聞】

【豐林保險評論】

所謂醫師責任保險,其實包括診斷錯誤、處置錯誤跟醫療錯誤三大類行為所致病人的損害,其在概念上就是醫師的醫療相關行為所致,則需負賠償責任,但是關鍵在於其法律基礎是過失責任?嚴格責任還是無過失責任?所謂過失責任基礎是指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過失,但需由病人一方來舉證醫師有過失,醫師才需負賠償責任,依據舉證的一方就是敗訴的一方的道理,在過失責任基礎下,病人要能控告成功的機率是比較低。

所謂嚴格責任則是指舉證的責任轉由醫師來負責,因為對整個醫療行為,醫師是專業人士他最清楚也能舉出最有利的證據,如果連醫師都舉不出對他有利的證據,那麼就代表他應該負賠償責任,至於無過失責任,則是不管醫師的醫療行為有沒有過失,他都必須負賠償之責,也是對醫師最嚴格的一種,以上三種責任基礎各有利弊跟適用對象,但是在台灣則都被法院判決過,所以保險單應該怎麼適用?實有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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