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江朝峰
財產保險若以投保對象來區分大概可以包括個人產險以及企業產險兩大類,其中在企業所安排的財產保險中,火災保險是最普遍的險種,然而除了少數大型企業有專人在處理火險投保事宜之外,多數企業在安排火災保險時對於攸關理賠權益甚鉅的保險金額的訂定,通常會以財產的帳務價值或甚至直接用向銀行貸款的金額來投保,但是由於火災保險的理賠採用的是分攤基礎,換句話講,是要看財產的實際價值與投保金額的多少才能來決定理賠的額度,其中如果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則無法按保險金額來理賠,等於無形中浪費了保險費,稱之為超額保險。而倘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於損失發生時則無法獲得全額的賠償,就造成了所謂不足額保險的現象,所以保險金額是否足夠、適當,對被保險人的權益影響真是非常的大。
因此為了防止上述對企業不利的情形發生,應當經過審慎評估財產價值後才能決定保險金額。當然,實務上要估算出完全的足額保險是不太容易的。但儘可能去避免不足額保險的負面影響,則無庸置疑是企業產險購買者的責任。
一、財產價值隨時在變,保額應予修正
理論上保險金額的決定乃以「實際現金價值」為準。所謂實際現金價值是指財產的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的金額。因為財產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是以補償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折舊或自然耗材僅為企業經營成本的分攤,均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損失,所以在計算實際損失時,理應自財產的實際價值中予以扣除,因此實際現金價值也就成為一般財產火險理賠時,評估實際損失金額的標準。 繼續閱讀…